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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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55號上訴人融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美慧 被上訴人巨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2月19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2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書記官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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