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更(一)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五五號上訴人即被告 施心媚
陳欣蔓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文斌 律師
王盛鐸 律師 鄭植元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一○一年八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第三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六一一七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六一一七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六一一七號」,誤載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六一一七號」,應予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陳義仲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