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交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光鎊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第十四法庭進行審判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陳柏宇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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