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86號上訴人集元倉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輝榮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 律師被上訴人 張振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3,600元(計算式:每月薪資18,780元X12個月X10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尚欠33,561元仍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