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0五號
原告甲○○原名周被告乙○○右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九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前開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吳政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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