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家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繼承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三五號
原告甲○○被告丁○○即方丁
丙○○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繼承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吳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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