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О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一○三號),經原告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林明洲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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