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一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鎮北律師
劉哲睿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六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壹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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