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員小字第16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吳振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
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