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壢小字第55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嚴啟榮
陶金陵
被 告 杜家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陸仟參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捌拾捌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