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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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400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產財局臺灣北區辦事處花蓮分處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圓昌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甲○○上列兩造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納足裁判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捌拾叁萬貳仟壹佰陸拾柒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第3款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貳仟元,惟聲請人於聲請時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餘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