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38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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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3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3881號聲請人巨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巨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