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六五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同年月三十一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於九十七年七月四日以九十七年度中交簡字第一五二四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撤緩偵字第二八五號),判處拘役五十五日,並於九十七年八月四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公共危險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學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簡雅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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