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1363號債權人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高華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茂明 (即被繼承人 劉家惠 之繼承人)、劉雨生(即被繼承人劉家惠之繼承人)、 劉富屏 (即被繼承人劉家惠之繼承人)、 劉德青 (即被繼承人劉家惠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請向被繼承人劉家惠死亡時戶籍地法院為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