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國字第7號原告甲○○上訴人與高雄縣政府、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因本院
94年度國字第7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87,8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0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月霞
法官伍逸康法官邱泰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