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3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縣政府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暨敘明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均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則應以裁定駁回其訴,同法第249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所提出之書狀並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所提書狀不合程式;另原告起訴並未繳交裁判費,且因其起訴狀未記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價)額及裁判費用,爰依法裁定命原告具狀補正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暨敘明訴訟標的之價額或金額,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訟。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劉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