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16號原告祭祀公業 吳江怡 法定代理人 吳富國
吳富乾 吳富俊 吳富南 吳貴增 吳貴輝 吳貴順 吳富春 吳玉志 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 律師被告芝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玉貞 訴訟代理人 徐嘉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四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