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連標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連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連標前㈠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緝字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㈡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簡字第1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㈢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3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㈣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266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確定;㈤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6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
又前揭㈠至㈣所示之5罪,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9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再與前揭㈤所示之罪接續執行,於民國100年3月1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復於102年4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
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2年4月1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2年9月2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5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8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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