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24號聲請人 洪重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7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2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彭志光 │龍潭農會│101年10月30日│10,300元│FA九一0八三四│││1│││││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