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537號上訴人 芝柏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玉貞 訴訟代理人 陳進興 律師
徐嘉明 律師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吳江怡 法定代理人 吳富春
吳玉志 吳富乾 吳富俊 吳富南 吳貴增 吳貴輝 吳貴順 吳富國 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72號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上訴人主張:伊派下員即訴外人 吳長欽 等19人於民國72年間,明知伊派下員眾多,竟製作不實之派下員名冊,僅列吳長欽等19人為伊全體派下員,並非法選任吳長欽為管理人,復由吳長欽向桃園縣龜山鄉公所(下稱龜山鄉公所)為上開不實申報,嗣經伊派下員吳富國等人之努力,於99年3月10日向龜山鄉公所申辦伊派下員 吳貴斌 等238人之繼承變動暨附記(更名、住址變更)登記之審查及公告,再依伊規約選任吳富國、吳富乾、吳富俊、吳富南、吳貴增、吳貴輝、吳貴順、吳富春、吳玉志(下稱吳富國等9人)為新任管理人。惟吳長欽以伊管理人身分,自75年間起,未經伊全體派下員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之同意,代理伊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出售上訴人,自屬無權代理,伊既已表明不同意,則其間就系爭土地所為之買賣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對伊不生效力,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求予判命上訴人應塗銷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伊所有等語。
三、上訴人則以:系爭土地所有權人於36年5月21日總登記時登記為被上訴人,管理者為 吳庭珍 ,於46年10月21日變更管理人為 吳庭隆 ,而被上訴人於72年10月間已確認其全體派下員為吳長欽等16人,並合法選任吳長欽為管理人,復於72年10月24日變更管理人為吳長欽,經備查在案,迨於82年間始變更派下員為吳長欽等19人,吳長欽尚無不實申報之情事,自有權代理被上訴人處分系爭土地,至吳富國等人新申辦之被上訴人派下員吳貴斌等238人,其中有吳貴斌等210人(包含吳富國在內)不具被上訴人派下員身分,伊因信賴土地登記之絕對效力,而與被上訴人之管理人吳長欽所為系爭土地之買賣及移轉所有權登記等行為,應受土地法第43條之保障等語為辯。
原審則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上訴人乃提起上訴,求予廢棄,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在原審之訴。
四、由上可知,兩造於本件之重要爭點為吳長欽是否為被上訴人合法選任之管理人,是否有權代理被上訴人處分系爭土地,而其前提事項乃被上訴人之派下員究為何人。因上開前提事項,業據被上訴人之派下員 吳富華 等人另案對吳貴斌等202人提起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之訴,現由原法院以101年度重訴字第372號事件審理中,業據本院調閱該案卷查明無誤(見本院卷第137頁)。其他關於被上訴人派下員爭議事件,尚有被上訴人及吳富國等人另案對訴外人 吳富業 提起原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92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訴,業經原法院於102年1月25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被上訴人另案對訴外人 吳貴銘 等12人提起原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33號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之訴,目前經本院發回更審中(見本院卷第139至151頁)。倘吳貴斌等202人之被上訴人派下員身分遭法院確定判決所否定,勢必影響吳富國等人於99年3月10日申辦被上訴人派下員吳貴斌等238人之變動登記及吳富國等9人被選任為被上訴人管理人之效力,進而無法就吳長欽是否有權代理被上訴人處分系爭土地乙事為承認與否之意思表示,亦即本件裁判係以另案原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72號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並為兩造所不爭執,參以上訴人於102年9月30日當庭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等情(見本院卷第38、39、104、105、134頁),本院認有於原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72號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五、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邱璿如法官王本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書記官鐘秀娥┌──────────────────────────────────────────────────┐│附表:│├─┬───────────────────┬─┬───────────┬─────┬────────┤│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註││├───┬────┬────┬─────┤├───────────┤│││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1│桃園縣│龜山鄉│南山│542│田│621.49│全部│移轉登記日期:民││││││││││國76年12月18日;││││││││││登記原因:買賣;││││││││││現所有權人:芝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2│桃園縣│龜山鄉│南山│559│田│42.24│全部│移轉登記日期:民││││││││││國75年3月7日;││││││││││登記原因:買賣;││││││││││現所有權人:芝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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