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39號聲請人 陳建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9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9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3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鐘 陳秀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101年6月5日│190,300元│EB0一二五六八│││1││桃園分行│││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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