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朱崑泰 再審被告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朝國 訴訟代理人 簡靜雅 再審被告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 訴訟代理人 鄧雅茹 律師再審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鞠致東 再審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林憲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
法官何佩陵法官李怡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