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1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豐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98號、109年度毒偵緝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壹點參柒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豐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甲基安非他命2包,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並經本院調閱上開不起訴處分案件卷宗確認屬實。又扣於該案之晶體,經送鑑驗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6085公克、0.7713公克,共1.3798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裝有上開透明晶體之包裝袋,已沾染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法徹底析離,故應與袋內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併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