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65號原告 吳天智 被告 梅菘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78,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