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13號再審原告 林建成 再審被告 王黎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6年度再易字第6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但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117號、41年台上字第303號民事判例參照)。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並聲明:⒈請求廢棄原確定判決中不利於再審原告之部分。⒉上項廢棄部分請求駁回再審被告在前訴訟程序之上訴。經核再審原告所提民事再審起訴狀所載,其係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訴訟程序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3,399元,依上開判例要旨所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6萬3,399元,而原確定判決為第二審確定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趙伯雄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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