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二六一號
聲請人乙○○
送達代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八○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