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136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洪輝煌
被告郭晨婷
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選偵字第7號、114年度偵字第6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洪輝煌、郭晨婷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姚怡菁
法 官許欣如
法 官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