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51號
原告 張斤鐙
被告信誠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信安
被告信福房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賴玉綉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4,7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2元,其中薪資50萬元及加班費2萬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4,640元,是本件應徵裁判費9,262元(計算式:00000-0000=9262),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6,262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52條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書記官楊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