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85號原告 杜偉瑛 被告 洪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載明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訴之聲明,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1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郁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