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與監察人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7號原告 曾陳月美
曾惠瑄 被告庚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堅鋕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與監察人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董事及監察人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董事及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原告主張並未同意擔任被告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其因本件訴訟所得受之利益無從計算,屬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原告2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各按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是原告2人各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合計為3萬4,670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
3萬1,67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書記官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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