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號原告 張川泉
李秀松 被告 李元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元騰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內載明與被告共同購買之土地舊地號○○○鄉○○○段406-1、406-13、406-14、408-1地號,惟原告所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內第4頁不動產標示中並○○○鄉○○○段○○○○○○號之記載,而是記○○○鄉○○○段○○○○○○號,請釋明原告所請求究為406-1地號或406-4地號?如是請求406-1地號,請一併補正406-1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
二、請補正重測前舊地號○○○鄉○○○段406-13之土地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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