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20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非訟代理人 陳裕昌 相對人 張登傑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登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9.97計算利息之依據(台端原因事實欄雖載明約定自發票日起按房貸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8.59計算,惟該約定未記載於票面上,依法不生票據上效力,而票據法規定之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