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抗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1080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
國民(現於臺灣臺東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8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10年等語。
二、抗告意旨則以: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已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而連續犯之所以廢除,係因實務界對於「同一罪名」認定過寬,且在採證上寬鬆,致過度擴張連續犯概念,造成不公現象,於修正後,過去視為連續犯之犯罪,回歸數罪併罰之處罰,藉此維護罪刑之公平性,因此刑法修正後,多次施行毒品之案件,採一罪一罰,始符立法本旨,惟獨對犯竊盜案件有欠公允之處,如販賣毒品案件,被告所犯5次販賣行為,依次判刑15年,定其應執行刑大約定為18年6月,又如「強盜案件」,所犯普通強盜罪6次,分別判刑5年6月,定其應執行刑為6年6月左右,而竊盜案件則無此優遇,如抗告人所犯16次竊盜案件,其中5次竊盜行為,計判處有期徒刑5年3月另帶保安處分、強制工作3年;4次竊盜犯行,各判刑有期徒刑4月至10月不等;6次竊盜犯行,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至10月,合併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兩者待遇何止天壤之別,其不公之處昭然可見,爰依法提起抗告云云。
三、本院查:㈠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2裁判以上者,依
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另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判決參照)。
㈡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分別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123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如附表編號15至17所示3罪,曾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2723號、第2724號、第272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附表編號18所示1罪,則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10年,既未逾越自由裁量之內部限制及外部限制,亦未過苛,洵屬適當。抗告人徒以無關之他案任指原裁定違反公平原則,顯非可採。
㈢抗告意旨另以原裁定漏未將97年度執更投字第1693號執行指
揮書所載之竊盜等4罪併合處罰云云,惟抗告人所述前開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罪,既未經檢察官向原審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原審自無從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部分如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要屬應否另行聲請合併定執行刑問題,抗告人據此指摘原裁定不當,亦非可採。
㈣綜上所述,原裁定依檢察官之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10年,並無違法或不當。
抗告人猶執前詞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游紅桃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附表:
┌─────┬──────────┬──────────┬──────────┐│編號│⒈│⒉│⒊│├─────┼──────────┼──────────┼──────────┤│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年11月22日│97年4月20日│97年4月17日││││││├─────┼──────────┼──────────┼──────────┤│偵查(自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機關年度│署96年度毒偵字第2673│署97年度偵字第13070│署97年度偵字第13070││及案號│號│號│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院││││││││後├───┼──────────┼──────────┼──────────┤│事│案號│97年度湖簡字第87號│97年度訴字第2573號│97年度訴字第2573號││實││││││審├───┼──────────┼──────────┼──────────┤││判決日│97年7月11日│97年8月5日│97年8月5日│││期││││├─┼───┼──────────┼──────────┼──────────┤│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湖簡字第87號│97年度上訴字第4175號│97年度上訴字第4175號││決││││││├───┼──────────┼──────────┼──────────┤││判決確│97年8月4日│97年11月27日│97年11月27日│││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板橋地檢97年度執字第│板橋地檢97年度執字第│││6011號│18193號│18193號│└─────┴──────────┴──────────┴──────────┘┌──────────┬──────────┬──────────┐│⒋│⒌│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97年4月21日│97年4月22日│97年1月18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3070│署97年度偵字第13070│署97年度偵字第4074號││號│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73號│97年度訴字第2573號│97年度易字第2015號│││││├──────────┼──────────┼──────────┤│97年8月5日│97年8月5日│97年11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175號│97年度上訴字第4175號│97年度易字第2015號│││││├──────────┼──────────┼──────────┤│97年11月27日│97年11月27日│97年12月29日│││││├──────────┼──────────┼──────────┤│板橋地檢97年度執字第│板橋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18193號│18193號│258號│└──────────┴──────────┴──────────┘┌──────────┬──────────┬──────────┐│⒎│⒏│⒐│├──────────┼──────────┼──────────┤│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97年1月19日│97年1月19日│96年12月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074號│署97年度偵字第4074號│署97年度偵字第12566││││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015號│97年度易字第2015號│97年度易字第2777號│││││├──────────┼──────────┼──────────┤│97年11月28日│97年11月28日│97年11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015號│97年度易字第2015號│97年度易字第2777號│││││├──────────┼──────────┼──────────┤│97年12月29日│97年12月29日│98年2月6日│││││├──────────┼──────────┼──────────┤│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北地檢98年度執保字││258號│258號│第46號│└──────────┴──────────┴──────────┘┌──────────┬──────────┬──────────┐│⒑│⒒│⒓│├──────────┼──────────┼──────────┤│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97年1月1日│97年1月3日│97年1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2566│署97年度偵字第12566│署97年度偵字第12566││號│號│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777號│97年度易字第2777號│97年度易字第2777號│││││├──────────┼──────────┼──────────┤│97年11月21日│97年11月21日│97年11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777號│97年度易字第2777號│97年度易字第2777號│││││├──────────┼──────────┼──────────┤│98年2月6日│98年2月6日│98年2月6日│││││├──────────┼──────────┼──────────┤│臺北地檢98年度執保字│臺北地檢98年度執保字│臺北地檢98年度執保字││第46號│第46號│第46號│└──────────┴──────────┴──────────┘┌──────────┬──────────┬──────────┐│⒔│⒕│⒖│├──────────┼──────────┼──────────┤│竊盜│贓物│竊盜│├──────────┼──────────┼──────────┤│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97年1月29日│97年3月4日至97年3月1│96年7月23日│││8日間某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2566│署97年度偵字第12566│署96年度偵字第20720││號│號│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777號│97年度易字第2777號│97年度易字第2723、27││││24、2726號│├──────────┼──────────┼──────────┤│97年11月21日│97年11月21日│97年11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777號│97年度易字第2777號│97年度易字第2723、27││││24、2726號│├──────────┼──────────┼──────────┤│98年2月6日│98年2月6日│98年3月5日│││││├──────────┼──────────┼──────────┤│臺北地檢98年度執保字│臺北地檢98年度執保字│臺北地檢98年度執助字││第46號│第46號│第1182號│└──────────┴──────────┴──────────┘┌──────────┬──────────┬──────────┐│⒗│⒘│⒙│├──────────┼──────────┼──────────┤│竊盜│偽造文書│贓物│├──────────┼──────────┼──────────┤│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96年10月12日│96年10月11日│97年4月13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0720│署96年度偵字第20720│署98年度偵字第2253號││號│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723、27│97年度易字第2723、27│98年度簡字第1631號││24、2726號│24、2726號││├──────────┼──────────┼──────────┤│97年11月24日│97年11月24日│98年4月30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723、27│97年度易字第2723、27│98年度簡字第1631號││24、2726號│24、2726號││├──────────┼──────────┼──────────┤│98年3月5日│98年3月5日│98年6月15日│││││├──────────┼──────────┼──────────┤│臺北地檢98年度執助字│臺北地檢98年度執助字│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第1182號│第1182號│419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