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543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己○○相對人丁○相對人丙○○相對人戊○○○相對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他項權利証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