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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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國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高雄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楊秋興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被上訴人 鍾慶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岳葳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書記官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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