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8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汪玉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汪玉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汪玉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1847、3423號各2罪),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