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桃簡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72號原告 蔡含欣 兼法定代理人 蔡瑪莉 被告 陳金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3年度桃簡字第163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虹翔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靜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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