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117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羅伊真 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龔秀華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附帶上訴人於民國103年8月1日本院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