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桃簡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32號原告 黃繼忠 被告 陳逢卿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3年度桃簡字第13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雨明
法官張宏任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