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47號原告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甘秀鳳 被告 徐寶燕 被告 徐桂玉 被告 徐文政 被告 徐瑋婷 被告 徐子璿 被告 徐子倩 被告 葉佳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系爭351地號土地之價額高於債權人即原告主張之債權額,依上開說明,自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計算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6,7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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