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字第1199號
原   告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二
時三十五分在本庭21第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何清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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