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24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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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原名 黃添進 .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24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20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文嵐
  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訴外人 林良逢 與被告先後於民國95年8月5
日、95年8月13日,透過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分別以訴外
顏明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
吳國太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
行)、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亞銀行,現改為
寶華銀行)申請之信用卡,透過原告刷卡新臺幣(下同)28
0,000元、43,500元及65,000元,共計388,500元,並經伊
扣除手續費44,300元(28,000元、16,300元)後,將餘款34
4,200元全數交付林良逢。 嗣伊 已與顏明旺以364,185元、
吳國太以108,500元達成和解,被告、林良逢取得刷卡金之
90%,則就上開和解金額,亦應依上開比例分攤,是被告、
林良逢應共同負擔425,416元,而林良逢業已賠償伊300,00
0元,餘125,416元應由被告賠償原告,爰依連帶債務人間
之分擔義務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伊上開損失等語。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125,416元,及自準備書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辯。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5年度訴字第4514號刑
事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2381
0號起訴書、原告與顏明旺、吳國太和解書、原告與林良逢
之調解筆錄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平均分擔義務。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
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而連帶債務人中
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
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
自免責時起之利息,民法第185條前段、第280條及第28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
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民法第21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㈡查本件被告與林良逢因持用顏明旺、 吳國泰 之信用卡刷卡38
8,500元,然並非真實之消費,而自原告處取得上開刷卡金
之行為,係屬共同侵權行為,此亦經本院刑事庭判決認定三
人共同涉犯詐欺取財之罪,其3人確實因上開刷卡消費行為
之發生對顏明旺、吳國泰產生侵權行為,應依首揭法條連帶
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賠償被害人388,500元之損失。而原告
承伊 與林良逢及被告間就上開刷卡金部分,分別由原告取
得其中44,300元,林良逢與被告共同取得344,200元,則就
上開388,500元之損害金額,原告應負擔44,300元、林良逢
與被告應共同負擔344,200元之賠償責任,足堪認定。又林
良逢與原告業於98年9月25日達成和解,就林良逢與被告應
負擔部分,林良逢願給付原告300,000元,則原告得向被告
請求負擔之金額僅為44,200元(計算式:344,200-300,00
0=44,200)。原告雖主張伊與顏明旺、吳國泰和解之金額
為472,685元,被告應比例分擔等語,然亦自承伊與被害人
和解時並未獲得被告及林良逢之授權,依上開規定,原告所
為逾越被害人損害範圍之和解,係屬原告一人應單獨負責之
事由,尚不得遽令林良逢及被告負擔,是原告上開主張,尚
非可採。
五、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280條連帶債務人內部分擔之法律規
定,請求被告給付44,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
98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楊銘仁
法官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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