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家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家簡字第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謝心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2月2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
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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