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小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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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湖小字第134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2月4日下午2時在本院內湖
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劉芷含
註:被告乙○自98年12月30日下午5時起已開始進行更生程序。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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