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救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救字第70號聲請人 金貞秀 代理人 林宗謁 律師相對人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即本院105年度監宣字第284號家事非訟事件),無力支出聲請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乙份(附於上述本案卷內)以為釋明,且核其聲請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金柱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