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80號聲請人 李訓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鍾志成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相對人鍾志成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㈡如欲委任 侯明裕 為本件非訟程序之非訟代理人,請補正提出委任狀。
㈢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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