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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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除字第63號聲請人 張榮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