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8號上訴人 郭蓬成
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松添間 因101年度訴字第14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書記官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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