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3號聲請人 張榮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3日屆滿(期間末日原為101年9月2日,是日為週日假日,依法應以次日即3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孫嘉偉┌──────────────────────────────────────────┐│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張榮金│基隆二信安榮分社│101年1月30日│17,600元│DM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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