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6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簡字第6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朝堂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5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卓朝堂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事實如下:
㈠卓朝堂曾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並於92年9月14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戒毒偵字第369號為不起訴處分。
㈡卓朝堂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年內,於97年5月28
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445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99年4月6日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又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93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後,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中簡字第3479號判處有期徒刑
6月,並與前述有期徒刑1年4月接續執行,於101年6月29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另於103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943號判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並於105年11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二、核被告卓朝堂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不另論其持有毒品罪。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於105年11月23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是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除前述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外,尚曾有多次竊盜案件,經法院判刑之紀錄,此有前述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足認被告素行不佳,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程序,於92年9月14日停止戒治釋放後,再因多次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分別判刑確定,而先後於99年4月7日、101年6月29日、105年11月23日執行完畢,亦有前述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卻仍無法戒除毒癮,再次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而自戕其身,顯然缺乏戒絕毒品之決心,惟念及被告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罪事實,且其行為尚未害及他人,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被告為警查獲所採尿液所含甲基安非他命與安非他命之濃度、警詢筆錄記載被告國中畢業與從事務農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透明結晶1包,經鑑驗結果,含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2月16日草療鑑字第1060200053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見10
6年度毒偵第525號偵查卷第26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而送鑑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㈡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支,為被告所有,此經被告供承在卷
,且供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而為供犯罪所用,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至於扣案之NOKIA廠牌手機1支,雖亦為被告所有,但並非
違禁物,且客觀上並無證據顯示該扣案之手機1支,係供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依法自不得於本案中,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及重量│鑑定結果│├──┼────┼────────────┼───────────────┤│1│透明結晶│1包(送驗淨重1.0112公克│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驗餘淨重1.0104公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106年度毒偵字第525號偵查│││││卷第26頁)。│└──┴────┴────────────┴───────────────┘